微信聊天記錄可作爲有效證據嗎(ma)?注意保存好原始載體(tǐ)
魯法案例【2021】210
基本案情
曉佳與于毅(均爲化名)民間借貸糾紛一(yī)案,曉佳訴請于毅償還借款5萬元。曉佳主張,于毅于2020年1月20日向曉佳借款5萬元,曉佳将5萬元現金交給于毅的時候,于毅給曉佳出具了借條,但曉佳在搬家時不慎将借條丢失,關于借款的經過是雙方通過微信協商(shāng)的,曉佳爲此提供了與于毅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。截圖内容顯示,于毅向曉佳借款5萬元的借款經過以及完整的借款合議,于毅還在微信聊天中(zhōng)向曉佳明确表達了感激之情,并承諾十日内償還。
于毅抗辯,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事實,雙方雖是微信好友,但并沒有通過微信協商(shāng)過借款事宜,不認可曉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。庭審質證時,曉佳的手機損壞已打不開(kāi),無法提供原始載體(tǐ)的微信聊天記錄,而于毅提供的與曉佳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則無借款内容。
裁判結果
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,有責任提供證據,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,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。曉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屬于電(diàn)子證據,但曉佳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(tǐ)手機,不能使用終端設備登陸其微信賬戶進行過程演示,無法證明該電(diàn)子證據的真實性,對此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本院不予支持。最終法院駁回了曉佳的訴訟請求。
法官說法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》中(zhōng),明确規定微信聊天記錄、微博、電(diàn)子郵件、電(diàn)子支付記錄等,均屬于電(diàn)子證據。并規定,當事人以電(diàn)子數據作爲證據的,應當提供原件。原始載體(tǐ)包括儲存有電(diàn)子數據的手機、計算機或者其他電(diàn)子設備等。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,要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,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,以及完整的聊天記錄。法官在此提醒,電(diàn)子數據并不意味着打印出來,或者手機截圖之後,大(dà)家就可以放(fàng)心“删記錄”了。電(diàn)子證據作爲新型的證據形式,相對傳統的證據來說可篡改性是比較大(dà)的,往往可以通過各式各樣的軟件(如Photoshop)對内容進行删改,這樣就沒有辦法保證證據的真實性,從而達到證明目的。因此,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記錄作爲證據使用,在無其他證據佐證情況下(xià),要注意三點:第一(yī),一(yī)定要提供原始載體(tǐ);第二,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方就是案件對方當事人,即要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号的使用者;第三,原始載體(tǐ)上的聊天記錄應當保證完整性,不能随意選擇删除,否則完整性将被質疑,可能導緻證據不被采信。
來源:海陽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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